四、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尊重公民的劳动权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实现体面劳动,是中国政府一贯坚持的理念和目标。新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规章,为公民平等享有劳动就业权利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切实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遵照平等保护公民权利的法治原则,确保劳动者不因民族、地域、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也不因城乡、行业、身份等而受限制。在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方面,新疆努力消除阻碍妇女平等就业的壁垒,制定实施扶持妇女自主创业政策。2019年,城镇新增就业48.09万人,其中,妇女22.81万人,占比47.43%。在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方面,不断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大力发展集中就业、辅助性就业、公益性岗位就业,积极推动残疾人按比例就业,鼓励支持残疾人通过个体就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等多种形式就业。截至2019年底,全疆残疾人就业18.37万人,占就业年龄段有劳动能力残疾人总数的59.37%。
切实保障劳动者获得报酬权利。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政策要求,完善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2014年至2019年,新疆每年制订并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建立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最低工资标准由2013年的1520元/月,提高至2018年的1820元/月,增长19.74%,在全国处于较高水平。出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积极稳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并不断扩大覆盖面。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依法惩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劳动者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