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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设置了合理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把握好对存量企业分类施策,推动《办法》平稳实施。”潘功胜表示,现在有一部分存量企业,已经具备金融控股公司特征,符合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情形,但其内部股权结构可能不符合《办法》要求。为此,监管部门将推动存量企业稳妥有序地过渡。
在政策执行的过程中,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强与市场沟通,了解市场情况,回应市场关切,提高政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总体来看,《办法》对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的影响正面。由股权架构清晰、风险隔离机制健全的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控股股东,有助于整合金融资源,提升经营稳健性和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