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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和《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实施,将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整体纳入监管,坚持金融业总体分业经营为主的原则,从制度上隔离实业板块与金融板块,有利于防范风险跨机构、跨行业、跨市场的传染,更好地满足全社会多元化、综合化、便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下一步,监管部门将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实施不改变我国现行金融业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为主的格局,是对现行格局的完善和补充。”9月14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在回答经济日报记者提问时表示。
9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潘功胜表示,《决定》和《办法》初步搭建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政策框架,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尚需更具体、更详细的操作规则,如并表管理、资本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中国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局局长霍颖励表示,下一步将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补齐制度短板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发展和改革开放水平不断提高,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开展跨业投资,形成金融集团;部分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了多家多类金融机构,形成了一批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征的企业。其中,一些实力比较强、经营规范的机构通过这种模式优化资源配置,丰富和完善了金融服务,有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的需求,提升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