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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请看这4点!(5)

民法典对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请看这4点!(5)
2020-06-29 13:51:15 检察日报正义网

对收养制度的修正

除了婚姻制度,收养制度也是我国亲属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是提高了收养人的资格条件。民法典在收养法第6条规定的收养人应当满足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等条件基础上,增加了一项:“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这一修订将存在严重违法犯罪记录的不合格收养主体排除在外,是防患于未然、维护被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必要规定。二是放宽收养人收养子女的人数限制。为了与当前的生育政策相适应,民法典将“无子女”的收养条件放宽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将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放宽为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这些都是与时俱进的必要修正。而且,如果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还可以不受前述修正的限制。三是修正了无配偶者收养子女的性别差异。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民法典将其修正为“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也是合理的、必要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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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梁云娇 CN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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