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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请看这4点!(2)

民法典对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请看这4点!(2)
2020-06-29 13:51:15 检察日报正义网

我国民法典是以人为本的法律,在婚姻家庭编中首先体现为强调对公民意志的尊重。一是扩大了结婚自由的适用。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毋庸赘言。然而,婚姻法还规定了结婚的禁止条件,包括两项: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出现这两种情况的,即便当事人完全自愿也不允许结婚。这次民法典编纂,删去了禁止结婚的第二种情形,即不再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自然人结婚,而是将选择权交由当事人行使,自主作出决定。这就拓宽了结婚自由的权利边界,对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更加尊重和保障。不过,民法典同时也对当事人的诚信责任提出要求,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二是修改了结婚效力的时点。婚姻法第8条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民法典将其修改为: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颁证与登记虽然在时间上相差不大,但法律涵义却截然不同。颁证是国家公权力行为,登记是当事人自愿行为,而国家是否颁证首先基于是否完成结婚登记。这二者的区别,凸显了婚姻缔结上当事人意愿的重要性,也体现了婚姻法回归民法典的私法本质。三是修改了胁迫婚姻的撤销规则。因胁迫结婚的,婚姻法第11条规定,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民法典删除了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改为统一由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同时,将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修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更加合理,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受胁迫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是新增对无过错方的权利救济。民法典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一新增规定使欺诈婚姻或胁迫婚姻的责任方付出代价有法可依,有利于阻却婚姻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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