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审议通过特别是婚姻家庭编的编纂完成,实现了婚姻法和收养法内容的法典化,完善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回应了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的难点问题。在民法典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婚姻家庭编集中了最多的修改意见,这其中包括民法典第1077条所确立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回应这些热点问题,无法回避婚姻家庭立法的价值阐释。
婚姻家庭立法的一般价值阐释。从现行婚姻法第2条到民法典第1041条,从立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来看,婚姻家庭立法保护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婚姻家庭立法包含了理性界定、伦理关怀和行为引导的目标,其所保护的价值,从宏观上可以区分为尊重婚姻主体的需要和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的需要。
尊重婚姻主体的需要,是多元的概念,婚姻主体在婚姻关系中有婚姻自由的需要,同时有平等、忠诚、尊重、互助互爱的需要。首先表现为保护婚姻自由,保护婚姻主体意志自由实现以及界定自由意志实现的边界。结婚自由,通过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行为实现对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禁止规范,并以禁止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重婚无效、未达法定婚龄无效为否定性评价的边界。离婚自由,以双方具有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或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在婚姻关系中,婚姻主体还有平等、忠诚、尊重、互助互爱的需要,立法确立了一系列规范对行为进行引导,并最终通过权利义务配置来保障这些主体需要的实现。
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的需要,同样是多方面的,既包括维护婚姻家庭这一社会最小单元的和谐与稳定,也包括对与婚姻家庭相关的社会关系的保护。立法明确了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确认和贯彻婚姻家庭立法的基本原则,弘扬倡导性规范,抑制违法婚姻家庭行为等。将平等原则在家庭关系、离婚、收养等各个环节贯穿始终,协调离婚时的家事贡献补偿以及程序与方法,填充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方法等,辐射多维度、多方位的利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