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阐释。如前所述,离婚冷静期制度适用于协议离婚,旨在减少轻率离婚现象,稳定婚姻家庭关系。进言之,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不仅满足婚姻主体关爱、忠诚、婚姻自由等价值需求,同样不得不承担赡养老人,尤其是抚育未成年子女的重要社会功能。离婚自由本身是法律范围内的自由,不是绝对自由,是设定了边界的相对自由。离婚冷静期在制度设计上,给予达成一致的双方一个强制的冷静期,促使双方冷静思考,避免冲动,作出有关婚姻家庭,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更加理性的决定。由此,离婚冷静期制度的价值目的也不仅在于减少冲动离婚,同时涵盖了促使夫妻双方对未来子女抚养、生活规划更加理性、冷静考虑的目的。国家保护婚姻家庭,不仅保护基于婚姻而产生的夫妻关系,同时保护由此产生的父母子女、近亲属关系等。在各地此前的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一些有益的试点,如四川、浙江等地都曾进行相关尝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制度引申。从离婚冷静期规定文义表述上看,目前仅是自然的期间经过,在后续修正婚姻登记条例时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立法中的成熟经验,主动提供咨询和调解,进行积极有效的心理疏导和规划指导,帮助可以调解和好的家庭回归和睦健康的家庭关系。在经过冷静依然决定离婚的情况下,帮助未成年子女最大程度地降低父母离婚带来的困扰,以及帮助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理性规划未来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问题。一般认为,确立离婚冷静期制度,在促使婚姻双方对感情和子女抚养、未来规划等问题进行适当的思考的同时,也应当考虑特殊情形下的制度缓和,包括存在家庭暴力、转移财产等特殊情形的,是否考虑不受离婚冷静期的限制。从当前立法来看,对于家庭暴力和恶意转移财产均有相应的制度规范,应当考虑做好制度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