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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臧继辉认为,在民法典内用专门的篇幅和章节规范国人的环保生态行为,是人类进步文明的具体体现,也是中国要在世界上做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具体体现;同时是国人面对地球有限资源清醒认识后最务实的动作,更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走长久富裕道路决心和魄力的具体体现。因此,落实“绿色原则”,于你于我,于国于民,于全人类赖以生存的星球都有着紧迫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对于如何落实“绿色原则”,臧继辉指出,要从提高国民认识,取得大家共识并形成自觉入手;要在更具体的细化上下功夫。比如,企业在进行投资、并购等交易活动时,应关注对目标项目资源、能源、环境相关的尽职调查,推动绿色投资,避免投资高能耗、高污染、高违规风险的项目。
全国政协委员曾蓉指出,确立“绿色原则”,强调民事行为应当以保护环境与生态为前提,建立有利于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的物权制度,对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经济要环保”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