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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责任论”没有国际法依据
目前就新冠疫情在美国法院针对中国政府提起的多起诉讼,都是建立在所谓“中国责任论”基础上。
他们自以为是地认为,新冠病毒来源于中国;中国政府隐瞒疫情不作为,中国政府未能履行国际通报和防控义务而导致新冠病毒全球扩散;由于中国政府的防控行为不当并违背人道准则,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这是毫无事实根据和国际法依据的指责。
对于“中国责任论”,我们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如下:
首先,病毒起源地是否确定,无关国家责任。
新冠病毒起源何处,尚无定论,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科学界至今尚未确定新冠病毒起源地。
国际法上并无任何关于病毒起源地国需要对其他国家的疫情蔓延损失承担国家责任的规定,不存在所谓疫情首发国的“国家责任”问题。上世纪80年代,艾滋病首先在美国发现并蔓延至全世界,国际社会从未要求美国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中国政府及时有效地履行了义务。
中国对新冠疫情的通报和防控符合《国际卫生条例》的规定。中国遵循2005年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当发生疫情时及时向世卫组织通报了信息。根据该条例规定,成员国的核心义务是通报义务。
2020年4月6日新华社公布了《中国发布新冠肺炎疫情信息、推进疫情防控国际合作纪事》,2019年12月底中国第一时间向世界卫生组织不明原因肺炎报告病例,2020年1月3日起中国就定期与世界卫生组织、有关国家和地区组织及时、主动通报疫情信息,并定期向美方通报疫情信息和防控举措。事实胜于雄辩,中国充分及时有效地履行了《国际卫生条例》规定的义务,没有违反任何国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