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网
设为书签Ctrl+D将本页面保存为书签,全面了解最新资讯,方便快捷。
军事APP
二、通过立法扎紧“篱笆”,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乱象的侵袭。
通过立法保护未成年人安全使用网络是各国普遍采用的首要治理方式,国际上针对此问题主要分为综合性立法和分散性立法两种模式。
综合性立法以美国为代表,美国以《通信庄重法》和《1996年电信法》为基础,构建了包括《未成年人在线保护法》《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法》等单项立法为补充的,旨在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乱象侵害的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分散性立法以英国为代表,尽管英国没有相对完善对未成年人的网络立法保护体系,但英国通过制定并实施《黄色出版物法》《青少年保护法》《刑事司法与公共秩序修正法》等法律中的相关条款,并通过行业协会设定了《3R安全规则》,力求从网络中消除儿童色情内容和其他有害信息。
尽管世界各国对未成年人进行网络保护的方法多有不同,但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侵害则一致认同“零容忍”的观点。我国在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侵害问题上不仅紧跟世界潮流,而且能够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通过部门立法对未成年人免受网络乱象的侵害做出合理的制度安排,尤其是通过国务院的统筹规划,能够有效的解决立法规定之间的整合与协调问题,这对净化未成年人的网络环境意义重大。
三、提出内容和技术要求,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接触违法和不良信息。
《规定》明确规定将政府、企业、社会、网民作为网络生态的治理主体,将淫秽色情、血腥暴力、赌博诈骗、低俗内容甚至炒作丑闻劣迹等网络信息作为治理对象,分别针对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网络行业组织提出了不同的治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