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对整个社会制度的性质和发展方向具有决定性作用。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通过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为当代中国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认真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实践中所有制问题的经验和教训,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基本国情,根据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开始对我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进行深刻的调整和改革,逐步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提出“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为被长期禁锢的个体经济发展扫除了政治障碍。党的十二大提出“坚持国营经济的主导地位和发展多种经济形式的方针”,多种经济形式主要包括农村和城镇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党的十三大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应以公有制为主体,对于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继续鼓励它们发展;公有制本身也有多种形式,私营经济是公有经济必要和有益的补充,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必要和有益的补充。党的十四大提出,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理论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