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发布特赦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
近日,经过有关部门的有序高效工作,一批符合特赦决定规定的特赦对象被依法释放。他们纷纷表示,一定要珍惜这次来之不易的机会,心怀对党和国家的感恩,积极回归家庭、回报社会。
7月21日下午3时许,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陆某洲接过了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特赦裁定书,正式获得特赦。
陆某洲是一名曾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退伍老兵,属于特赦决定中可予以特赦的九类罪犯中的第二类罪犯。现年51岁的他在2015年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服刑期间,他表现良好,2018年经法院裁定假释,同年起接受社区矫正。
“通过改造教育,我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对他人造成的伤害,也一直深感痛心和后悔。”陆某洲激动地说,“这次特赦,让我深深感受到党和国家慎刑恤囚、明刑弼教。这是对我们的一次深入人心的教育、感化和挽救,也给了我们一次重新回归社会的机会。”
“陆某洲目前在工厂打工,村里每个月定期走访他一次。他获得特赦,家里人也都十分感激党和国家。”海门工业园区叠石村党总支书记何忠华告诉记者,陆某洲思想稳定、工作积极,每隔十几天向村里汇报一次思想和工作情况,工厂老板和工人对他的印象都比较好。
同样因交通肇事罪获刑的于某春,是山东省本次获得特赦的一名罪犯。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于某春在犯罪之前没有犯罪记录,接受社区矫正以来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活动,认真遵守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司法所监管,改造效果良好。同时,于某春曾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属于特赦决定中的第二类罪犯,符合特赦决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