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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依法!平等!(2)

如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依法!平等!(2)
2019-05-19 11:17:19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熊秋红认为,检察机关需要严格把握逮捕的条件,“将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作为适用逮捕的基础性条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作为适用逮捕的否定性的条件,社会危险性作为适用的核心要件并且适用比较高的证明标准。”

此次研讨案例多数为再审改判无罪的案件,再审案件如何公正审理引发与会代表们的关注。北京师范大学教授王秀梅认为,再审案件应坚持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来衡量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还原行为实施的历史背景,结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当时的政治、经济政策和当时的历史环境综合考量。

“处理民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产权案件应体现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表示,要强化庭审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作用,特别是落实证人出庭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表示,在平等保护的基础上,还应该在在司法裁量权的范围内,在追究刑事诉讼程序、强制措施使用以及刑罚处理等领域给予民营企业家优惠保护。全国政协委员、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鲁晓明表示,在处理相关案件时要注意各方利益的平衡,审慎合理运用自由裁定,适当把握惩罚性赔偿。

深入挖掘典型案例背后的法治社会价值

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罗智勇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改判张文中、顾雏军等重大涉产权案件的情况。如今,这些案件已经成为标杆性的案件,为全国法院审理涉产权案件提供了样本和范例。

“司法案例是司法智慧的结晶,一个好的案例胜过一打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龚稼立表示,从案例中汲取经验和营养,对于统一裁判尺度,推动严格公正司法,促进审判工作契合社会经济和时代发展的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以案例的形式总结审判实践的经验,对于广东法院来说,也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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