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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干股、单位行贿、对抗调查……落马副县长的“提篮子”生意经(2)

近年来,随着党和国家反腐力度不断加大,腐败形式发生了新的变化。比如,有的行为人通过低买高卖交易的形式收受请托人好处,有的行为人通过收受干股、合作投资、委托理财等方式,变相收受请托人财物。

颜桥生一案中,他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为颜良生、万志刚开发衡阳县城建投道路项目,为颜良生、吕玉伍开发衡阳县经开区道路项目提供帮助,分别收受20%和10%的股份利润,共计3300余万元。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谭宗泽说,"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二条关于收受干股问题,明确规定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因此,颜桥生构成受贿犯罪,受贿金额为干股分红利润。"

追究单位行贿罪,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提出"坚决清除甘于被‘围猎’的腐败分子,坚决防范各种利益集团拉拢腐蚀领导干部"。党的十九大以来,在查处受贿的同时,对行贿坚决予以打击,已成为一种常态。

2018年9月10日,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称,对颜桥生涉嫌受贿罪,万志刚、颜良生、吕玉伍涉嫌单位行贿罪一案依法提起公诉。其中特别提到,被告人万志刚、颜良生、吕玉伍分别作为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为单位谋取利益,向被告人颜桥生行贿,依法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什么是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和行贿罪有什么相同点和不同点?为什么要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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