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更该完善未成年人“准犯罪”矫正功能
无论把刑事责任年龄定到几岁,总会有在刑责年龄以下作案的未成年人出现。依法矫正到位,教育约束管教到位,才更有利于防控未成年人犯罪,促进问题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健康成长。
据媒体报道,湖北孝感女孩张某遭男孩黄某用剪刀挟持、抢劫,被逼脱光衣服,身体多处被剪刀刺伤。警方通报称,因犯罪嫌疑人在案发时未满14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尚不够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案件予以撤销。由此修改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再起,有专家建议将刑责年龄起点从14周岁降至12周岁。
未成年人犯罪的恶性案件社会影响恶劣,而一些作案少年因年龄未满14周岁,最终并未受到刑事处罚。现实中,其实已经有一些未成年人在利用这一“法律优势”有恃无恐地作案,有些孩子甚至在犯下恶性案件后不知悔改,不久又犯新案。很多人认为,免罪或免罚的年龄较高,对未成年人是一种纵容,不利于防范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不利于保护公民权益以及社会权益,也不利于实现司法公平。
时下,未成年人普遍开智较早,不少十几岁的少年已经有了不错的体力、智力、辨识力,且《民法总则》已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调整至8岁以下,在刑法领域适当调低免罪或免罚的年龄与民法的调整相一致,符合未成年人成长的实际,有助于震慑打击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一定可行性。
但相比之下,完善未成年人“准犯罪”矫正功能更为迫切和必要。近年来,对被判处缓刑以及被保外就医、假释等人员的社区矫正功能日益完善,然而对于未满16周岁或未满14周岁犯罪未被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社会矫正体系却显得单薄、分散、乏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