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一些地方随意突破土地红线约束,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在征收土地时搞“切块征收、拼盘征收”;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资时,在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上屡屡突破红线,故意为自己“放权”;一些地方通过“红头文件”进行垄断审批、排他性审批、“扩权”审批;一些地方在出台环境污染整治文件时,片面强调地方因素,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等。这些都不同程度地闪现着立法“放水”的魅影。正因为一些地方在立法时故意“放水”,“法无禁止即可为”被异化为“法有限制绕着为”。
立法是执法的基础,个别地方的立法“放水”必然导致执法走偏,更可能动摇依法治国的根基。
我国各地省情市情不同,发展程度不一,为了促进地方的有序发展,国家层面立法时通常会给地方预留一定空间,允许地方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立法宗旨的前提下,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地方性法规,以便更好地契合地方实际。但如果个别地方以此为由,通过立法权给自己违法“授权”“扩权”,甚至出台违反上位法基本原则的地方法规、文件,无疑与依法治国的目标背道而驰。
全面依法治国的第一个层面就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立法是为国家定规矩、为社会定方圆的神圣工作。依法立法的关键在于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立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克服立法部门化、地方化倾向,切实防范立法中的利益输送和利益集团干扰。一些地方在立法层面“放水”,无疑与依法立法的基本要求相违背。
杜绝、纠正个别地方的立法“放水”,既要在以后的地方立法中坚持依法立法,又要尽快清理现存的有问题的地方性法规、文件,割断立法“放水”与违法执法之间的连接线。这既是依法立法的题中之意,也是夯实规范执法的奠基之举。
新华社北京4月5日电题: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迈上新高度——学习贯彻实施宪法系列述评之三新华社记者刘奕湛、罗沙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宪法修正案。
在十九大报告中,中华民族5000年发展繁荣历史规律、新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伟大实践启示、改革开放重要历史成就、党的十八大以来治国理政经验总结、“两个十五年”新征程的宏伟蓝图,交相辉映,一纸绘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