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工作报告中指出,即使驾驶人启用辅助驾驶功能,醉酒后仍应承担刑事责任。科技应用需遵守法律底线。

2026年2月13日,最高法首次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指导性案例,明确激活辅助驾驶功能情形下驾驶人的刑事责任认定规则。随着辅助驾驶技术的广泛应用,一些驾驶人在激活辅助驾驶系统后不再专注驾驶,甚至购买、使用“智驾神器”等非法配件逃避系统监测,长时间脱手驾驶,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最高法强调,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驾驶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后仍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的人,负有确保行车安全的责任。行为人利用私自安装的配件逃避辅助驾驶系统监测的,即使其不在主驾驶位实际操控机动车,仍应作为驾驶主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指导性案例271号《王某群危险驾驶案》显示,2025年9月13日零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群饮酒后驾驶汽车从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某饭店回到居住小区。随后,他再次驾车离开小区并激活辅助驾驶功能,设置目的地,利用私自安装的“智驾神器”配件使车辆在无人监管状态下继续行驶,自己则坐到副驾驶座位上睡觉。车辆因挡道被过路群众发现报警。民警到场后对王某群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发现其涉嫌醉驾,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114.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
经查,王某群所驾汽车安装有2级驾驶自动化系统,即辅助驾驶系统。该系统设定,若驾驶人双手脱离方向盘超过2分钟,系统会提示驾驶人接管车辆,否则车辆会主动减速并退出系统。购车后,王某群学习了相关安全知识并通过考试,知道饮酒后不能激活辅助驾驶功能驾车,也知道激活后要手握方向盘并随时准备接管车辆,但仍购买、加装可以模拟手握方向盘状态的“智驾神器”非法配件以逃避系统监测。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9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王某群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王某群未上诉或抗诉。
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40429-2021)将驾驶自动化等级分为0-5级,其中0-2级为驾驶辅助,3级为有条件自动驾驶,4级为高度自动驾驶,5级为完全自动驾驶。最高法针对该案例介绍,辅助驾驶系统受技术限制,无法保证在所有道路环境下均能安全运行,其功能只是辅助驾驶人驾驶,而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驾驶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后,仍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的人,负有确保行车安全的责任。
2026年3月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驾驶人醉酒后启用辅助驾驶功能仍需承担刑事责任,强调科技应用必须遵守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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