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驾驶人醉酒后启用辅助驾驶功能仍需承担刑事责任,强调科技应用必须遵守法律底线。
此前的2026年2月13日,最高法发布了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指导性案例,明确了激活辅助驾驶功能情形下驾驶人的刑事责任认定规则。最高法指出,在辅助驾驶技术日益普及的情况下,部分驾驶人在激活辅助驾驶系统后不再专注驾驶,甚至使用非法配件逃避系统监测,长时间“脱手”驾驶,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然而,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替代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即使激活了辅助驾驶功能,驾驶人仍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的人,负有确保行车安全的责任。如果行为人利用私自安装的配件逃避辅助驾驶系统监测,即使其不在主驾驶位实际操控机动车,仍应作为驾驶主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指导性案例271号《王某群危险驾驶案》显示,2025年9月1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群饮酒后驾驶汽车从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某饭店附近回到居住小区。随后,他再次驾车离开小区并激活了车辆的辅助驾驶功能,设置目的地,并使用私自安装的可以逃避辅助驾驶系统监测的“智驾神器”配件,使车辆在无人监管状态下继续行驶。王某群则坐到副驾驶座位上睡觉。因车辆挡道,过路群众发现车内仅有在副驾驶位睡觉的王某群,遂报警。民警到场后对王某群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显示其涉嫌醉驾,进一步血液检测显示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14.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状态。
经查,王某群所驾汽车安装有2级驾驶自动化系统,即辅助驾驶系统。该系统设定若驾驶人双手脱离方向盘超过2分钟,系统会提示接管车辆,否则车辆会主动减速并退出系统。购车后,王某群学习了相关安全知识并通过考试,但他仍然购买、加装了可以模拟手握方向盘状态的非法配件以逃避系统监测。最终,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9日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群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根据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驾驶自动化等级分为0-5级,其中0-2级为驾驶辅助,3级为有条件自动驾驶,4级为高度自动驾驶,5级为完全自动驾驶。最高法强调,辅助驾驶系统受技术限制,无法保证在所有道路环境下均能安全运行,其功能只是辅助驾驶人驾驶,而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驾驶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后,仍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的人,负有确保行车安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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