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打赏男主播42万 起诉对方全额返还 法院驳回诉求!史某通过网络平台认识了情感主播田某甲,在随后几个月时间里向对方打赏42万元。由于打赏金额巨大,史某生活陷入极度困难,他要求该主播返还一部分款项但遭到拒绝。于是,史某将田某甲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42万元及资金占用费。
阳曲县人民法院近期公布该案一审判决,驳回了史某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形成的是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史某指控对方欺诈行为与可撤销赠与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024年4月初,史某与田某甲通过快手平台相识。在刷了几个小礼物后,田某甲主动私信史某。同年6月,田某甲在直播间讲述自己对女友百般关心却遭背叛的故事,以此博取同情并促使史某刷礼物。同时,田某甲通过微信以“姐”称呼史某,并赠送礼品来建立感情,诱使史某使用信用卡与网贷帮助其打PK、比赛冲前三等。从2024年4月4日至9月21日,史某通过快手平台充值给田某甲使用的快手号送礼共计4268670快币,折合人民币426867元。因打赏导致生活极度困境,史某要求田某甲返还部分款项被拒。
史某认为,田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博取“正能量人设与同情”,诱使其错误处分财产进行打赏,违背诚信原则,应认定为欺诈行为;私下一对一的情感诱导也属于欺诈和可撤销赠与的行为。因此,史某主张撤销送礼,要求被告全额返还。因田某乙是账号注册者及收益结算主体,史某请求法院判令二人共同返还426867元及资金占用费。
对此,田某甲与田某乙辩称,史某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驳回。他们表示,史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充值打赏属于合法有效的网络消费行为,是一种非强制性的对价支付。史某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观看直播以及是否对主播进行打赏,应对自己的网络消费行为负责。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田某甲在直播过程中存在欺诈和引诱行为。
法院认为,本案系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田某甲在网络直播平台注册为主播,通过表演获得用户打赏,根据平台协议取得分成收益。史某作为平台注册用户,可自由选择观看主播提供的网络表演服务,并使用充值的“快币”兑换虚拟礼物进行打赏。这种行为不具有赠与合同的单务性和无偿性,故原、被告之间不构成赠与合同关系。史某在直播间的充值打赏行为系其娱乐消费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明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直播打赏的行为违反效力性强制性法律法规。因此,法院驳回了史某的诉讼请求。
“00后”女子闵某甜通过语音平台与男主播董某蒙相识,随后双方在线上发展为恋爱关系。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间,闵某甜在平台上充值并打赏董某蒙近102万元
2025-08-15 13:28:46女子打赏男主播120万分手后起诉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