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通过网络平台认识了情感主播田某甲,在随后的几个月里向对方打赏42万元。由于打赏过多,史某生活陷入极度困难,他要求该主播返还一部分款项但遭到拒绝。于是,史某将田某甲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42万元及资金占用费。

阳曲县人民法院近期公布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史某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形成的是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史某起诉对方欺诈行为与可撤销赠与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024年4月初,史某与田某甲通过快手平台相识。史某在刷了几个小礼物后,田某甲主动私信联系了他。同年6月,田某甲在直播间讲述自己对女友的关心和爱护却遭背叛的故事,以此博取史某同情并刷礼物。同时,田某甲在微信中以“姐”、送礼品等方式建立感情进行营销,诱使史某使用信用卡与网贷帮助其打PK、比赛冲前三等。从2024年4月4日至9月21日,史某通过快手平台充值,给田某甲使用的快手号送礼共计4268670快币,折合人民币426867元。因打赏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后,史某要求田某甲返还部分款项,但被拒绝。
史某认为,田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博取同情,诱使其作出错误的财产处分进行打赏,违背诚信原则,应当认定为欺诈行为;田某甲通过私下一对一的情感诱导史某刷礼物,事后面对史某求助不予理睬,也属于欺诈行为和可撤销赠与的行为。因此,史某主张撤销送礼,并要求被告全部返还。因田某乙是田某甲使用账号的注册者及账号收益的结算主体,应承担共同返还责任。
田某甲和田某乙辩称,史某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驳回。二人表示,史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充值打赏属于合法有效的网络消费行为,也是一种非强制性的对价支付。史某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观看直播以及是否对主播进行打赏,应对自己的网络消费行为清晰认知、合理判断、理性消费。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田某甲在直播过程中存在欺诈和引诱行为,史某应对其自身打赏行为自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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