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9日,成都27岁女子王某雅在家门口被同小区邻居梁某滢杀害。12月2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梁某滢故意杀人一案,对梁某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审理查明,梁某滢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梁某滢的母亲表示,女儿自大学休学后就表现出精神异常,经常怀疑有人跟踪她,出现胸闷、气短等症状,并在夜里大吼大叫。尽管家人多次劝说其就医,但梁某滢坚决否认自己有精神病。多名邻居也证实,梁某滢曾多次敲门滋扰,并伴有骂脏话和摔东西的行为。梁某滢的父亲还提供了购买治疗抑郁症和精神分裂药物的记录。
案发后,梁某滢被羁押,她在看守所中仍否认自己有病,拒绝服用精神类药物。庭审中,梁某滢坚称自己没有精神疾病,甚至拒绝辩护人的辩护。法院通过多名证人证言及鉴定意见,认定梁某滢在案发期间因患精神疾病丧失部分辨认和控制能力,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关于梁某滢是否处于发病期,司法精神病学专家表示,判定精神病人作案时是否处于发作期是确定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依据包括案发前后的精神异常表现、目击者证言、既往精神疾病诊疗记录等。本案中,梁某滢的行为与精神症状相关联,符合发病期特征。
梁某滢多次在小区内敲门找人,声称是为了寻找一名叫贾阳的男子。此外,她还因噪音问题与邻居发生争执,并因此报警。庭审中,梁某滢解释称,她因受到警察暴力对待而随身携带改锥或水果刀防身。
法院认为,梁某滢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案发后,小区保安立即报警,梁某滢在回家途中被跟随直至民警到达,且归案后否认犯罪。法律专家指出,主动投案是成立自首的前提,而梁某滢的情况不符合这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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