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三
若女孩家属认为定罪过轻,应如何维权?
付建建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有权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如果检察院未抗诉,家属可在判决生效后,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诉材料,主张原审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要求启动再审程序。
家属也可向审理该案的法院对应的同级检察院提交《监督申请书》,若同级检察院未回应或驳回监督申请,家属可向上一级检察院提交申诉材料,要求上级检察院复查。
胡磊表示,家属认为定罪过轻时,可围绕“定罪错误”和“受害人身份”两大核心依法维权。首先,家属可向审理案件的检察院或其上一级检察院提交《法律监督申请书》,明确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及“两高”司法解释第八条,主张贾某鑫的行为应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而非介绍卖淫罪,同时附上关键证据——如警方录音(证明案卷中记载鲁婷婷被介绍卖淫3次)、鲁婷婷的陈述(证明被贾某鑫以“挣钱”诱骗的情节),要求检察院对“罪名适用错误”“量刑过轻”问题进行监督,依法提出抗诉或发出纠正违法意见。
其次,针对法院“家属无申诉权”的说法,家属可以“鲁婷婷系受害人,本人为其法定代理人”为由,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引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规定,反驳法院“无被害人”的观点,要求法院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纠正此前的定罪量刑偏差。
最后,家属还可进一步补充固定证据,如向检察院申请调取警方案卷中记载的“贾某鑫手机聊天记录”(鲁婷婷提及该记录能证明3次卖淫及诱骗)、涉案嫖资流水(以反驳判决书中“200元嫖资”的片面认定),同时收集鲁婷婷的心理评估报告、医疗记录等材料,证明犯罪行为对其身心健康的严重损害,为“量刑过轻”的主张提供更充分的事实依据,强化维权的说服力。
(文内出现的鲁峰、鲁婷婷、赵欢均为化名)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张鹏康 编辑 赵瑞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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