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磊表示,介绍卖淫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引诱幼女卖淫罪的定刑起点即为五年有期徒刑,二者在量刑力度上存在显著差异,后者更能体现对侵害幼女权益行为的严惩。
焦点二
未满14周岁女孩被介绍卖淫,其是否系受害人?
付建强调,未满14周岁的幼女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属于法律明确重点保护的弱势群体,且未达到性同意年龄,其因介绍卖淫行为受到直接侵害,依法应认定为被害人,而非无实际被害人。
胡磊认为,未满十四周岁的女孩被介绍卖淫时,其无疑是刑事被害人。根据《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中,未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属于法律重点保护的对象,其人身权利(包括性自主权、身心健康权)因引诱卖淫行为受到直接且严重的侵害,这与引诱幼女卖淫罪的客体要件直接对应——该罪的设立本身就以保护幼女权益为核心,若否定幼女的被害人身份,将违背该罪的立法初衷。
胡磊解释道,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身心发育尚未成熟,不具备完全的性自主权,即使其表面上表现出“自愿”卖淫的态度,该“同意”也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必须对幼女给予特殊且优先的保护。
本案中,法院认为“该案无实际被害人”“危害的是社会秩序”,这一观点存在明显偏差:引诱幼女卖淫行为既破坏社会秩序,更直接对幼女的身心造成不可逆的伤害,如鲁婷婷所述“被洗脑”“不愿仍被迫同意”,其作为幼女缺乏足够的判断和反抗能力,权益受损具有直接性和确定性,因此其本人和家属依法应享有基于受害人身份的各项权利,如申请法律监督、申诉等,法院以“无被害人”为由否定家属的申诉权,不符合法律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定。
在江苏淮安,一个13岁女孩因为长期被要求“姐姐就该让着弟弟”而感到压抑。每当她的小一岁的弟弟犯错时,父母总是不问缘由地将责任推给她,指责她没有做好榜样
2025-07-22 14:08:06父母偏心致13岁女孩患抑郁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