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说,“贾某鑫就介绍了一起卖淫。案卷中,没有其他介绍卖淫事实的材料,上万元嫖资的金额等材料,也是没有的。”
辖区派出所前任所长李某表示,自己记不清楚此事,具体需要了解后回复。对此,现任所长徐某表示,自己来该派出所任职时,该案已经办结。他强调,只有单次,嫖资200元的材料不属实,“他侄女在材料里说得很清楚,案卷我们都移交检法系统了,怎么会没有呢?”
具体情况,徐某表示会反馈至上级分局,由专人回应。
律师说法——
焦点一
未满十四周岁的女孩被介绍卖淫,应如何定罪?
知名公益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应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而非普通的介绍卖淫罪。本案中,被告人明知鲁婷婷没有14周岁,若仍以“带她赚钱、买衣服”等话术诱导其卖淫,则符合“引诱”的核心特征,且对象为幼女,完全符合引诱幼女卖淫罪的构成要件,依法适用引诱幼女卖淫罪。
知名公益律师、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表示,未满十四周岁女孩被介绍卖淫时,介绍人更应优先适用引诱幼女卖淫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第八条进一步明确,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应直接适用该罪名,而非一般的介绍卖淫罪。
在江苏淮安,一个13岁女孩因为长期被要求“姐姐就该让着弟弟”而感到压抑。每当她的小一岁的弟弟犯错时,父母总是不问缘由地将责任推给她,指责她没有做好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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