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赠品发三无产品被判退一赔三 附赠品欺诈需担责!老李在网络购物平台看中一款电动自行车,商家在促销宣传中承诺,特定时间内购买2478元的主商品电动车,赠送价值498元的扫地机器人、市场价99元的头盔及29.9元的电动车雨披。老李随即在限定时间下单付款。
收货后,老李发现扫地机器人连产品名称都没有,包装上没有厂家明细、生产日期,头盔和雨披也都是三无产品,质量太差根本没法用。老李联系网店客服后被告知“赠品都是这样的,具体以收到的实物为准”。
老李认为商家的促销行为构成消费欺诈,遂起诉要求将网购电动车附赠的三样赠品退还,商家退还货款626.9元以及进行三倍赔偿1880.7元。一审法院判决老李退还商家三样赠品,商家向其支付626.9元。老李不服提起上诉。
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消费者可否就案涉赠品主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网络商家的销售行为属于典型的附赠品销售行为,即经营者在出售商品或者服务时,在合同标的之外向消费者提供额外财物的交易方式。附赠品销售行为本质上是单一的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不可将附赠行为简单地界定为赠与合同。对于附赠商品,消费者虽在形式上未支付对价,但经营者实际上已经将赠品的费用摊入经营成本,赠品的价款包含在主商品的价款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附赠品销售行为中的“赠品”在法律上系属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消费者有权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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