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练车时摔伤致九级伤残 驾校被判担责八成!近日,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三亚某驾驶培训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80%的责任,向受伤学员陈某花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万余元。
2023年11月27日,家住三亚市吉阳区的女子陈某花为方便日常出行,通过案外人王某平介绍,前往三亚某驾驶培训学校报名参加二轮普通摩托车E证培训。她当场缴纳了660元培训费和报名费,驾校为其出具《学员报名表》,双方正式建立教育培训合同关系,驾校向王某平支付140元中介费。
次日中午12时左右,陈某花联系王某平前往驾校训练场练车。到达场地后,王某平将驾校的训练用摩托车交给陈某花,并在旁进行指导。由于缺乏专业驾驶经验,陈某花在操作过程中失控,摩托车冲下训练场、撞翻围栏,导致她重重摔倒在地,腰部剧痛难忍,无法自主起身。随后,王某平联系了陈某花的家属。陈某花被送往三亚市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胸L2、腰L1椎体压缩性骨折。她住院18天,共产生医疗费19306.67元,其中个人实际支付8234.65元,剩余部分由医保统筹基金垫付。
出院后,陈某花多次与驾校沟通赔偿事宜,但驾校以“陈某花未预约练车、擅自进入场地,且由中介指导而非驾校教练”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协商无果后,陈某花申请诉前司法鉴定。2024年7月11日,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陈某花构成九级伤残;后续需择期进行内固定取出术,费用约1.6万元;误工期18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90天。
拿到鉴定报告后,陈某花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驾校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7万余元。三亚城郊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学员学习驾驶技能必须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驾校未安排具备资质的教练员为陈某花提供指导,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过错。陈某花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无专业教练指导的情况下贸然操作摩托车,自身也存在一定责任。一审法院核算陈某花的合理损失包括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共计245309.17元;同时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综合双方过错程度,一审法院判决驾校承担80%责任,赔偿陈某花206247.3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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