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街头,共享单车为人们提供了绿色出行的便利。然而,有人却打起了共享单车电池的主意,企图通过非法手段谋取私利。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审理了一起盗窃共享电单车电池案件,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
2020年9月,刘某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电单车城市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私自销售该公司共享电单车电池1803块,获利39.3万元,这些电池价值74.89万元。2023年3月,刘某离职后,在同年4月至6月间,伙同他人三次盗走该公司库房中的3284块共享单车电池,经鉴定总价值180.79万元。2024年10月28日,奎屯市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对刘某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司共享电单车电池3284块,价值180.7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盗窃罪;同时,他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公司1803块共享电动车电池非法占为己有,价值74.89万元,数额巨大,构成职务侵占罪。2025年1月27日,一审法院判决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
刘某不服判决,于2025年2月5日以电池估价过高为由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评估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充分考虑了成本扣减及各项损耗价值,并根据同类电池的参考经济使用寿命及共享单车的使用情况确定成新率,最终测算出被盗电池价值符合市场实际情况。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2025年9月1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城市街头,共享单车作为绿色出行的代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然而,有些人却盯上了共享单车上的“财富”,妄图通过盗窃电瓶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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