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杀害欲离婚妻子被判死缓。广东佛山26岁女子欲离婚,丈夫开车撞击、捅刺致其死亡后一审被判死缓。随后,被害人家属向广东东莞市检察院申请抗诉,遭东莞市检察院驳回。
8月27日下午,澎湃新闻从被害人家属处了解到,目前,他们已经收到东莞市检察院发来的《抗诉请求答复书》及《不抗诉理由说明书》。
据《不抗诉理由说明书》显示,杨某东故意杀⼈⼀案,经东莞市检察院审查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于8月22日作出不抗诉决定。为提高刑事抗诉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力和权威性,现将本案不抗诉理由说明如下:
一、⼀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东因被害人欲与其离婚,遂预谋杀人并准备作案工具,采用砖头拍头、驾⻋撞击、水果刀捅刺等手段杀害被害人,判决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并在判决书中阐明,被告人事前有预谋、事中作案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极大,进行全面否定评价。
二、鉴定意⻅合法、客观、可靠,依法可作为定案证据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合法,方法科学,鉴定意见依据充分,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均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鉴定意见明确,并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经庭审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关于申诉人对该鉴定意见的三方面质疑,经审查:1.申诉人提出案发前杨某东无抑郁症,与在案证据不符。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与母亲的微信聊天记录,杨某东母亲的证言,均反映杨某东与妻子、母亲对话涉及杨某东患抑郁症、杨某东让母亲为其邮寄抗抑郁药马来酸氟伏沙明片等内容。2.申诉人提出案发期间杨某东并非处于抑郁发作的发病期,在案证据中已有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此进行专门论证,依据充分、论证严密,具有专业性和说服力。3.申诉人提出杨某东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理据不足。中⼭⼤学法医鉴定中心依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JD0104002-2016)等规定,对被告人的精神状态进行评定,对其辨认和控制能力受损程度进行考察,再评定其责任能力等级,得出结论为:被告人作案期间实质性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削弱,但未达完全丧失的程度。鉴定意见对作出判断的过程和依据进行了充分阐释,具有专业性、科学性,应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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