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一名26岁女子因欲离婚,被其丈夫杨某东开车撞击并捅刺致死。一审判决中,杨某东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随后,被害人家属向东莞市检察院申请抗诉,但遭到驳回。
被害人家属收到了东莞市检察院的《抗诉请求答复书》及《不抗诉理由说明书》。东莞市检察院认为此案不符合抗诉条件,理由如下:
一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被告人杨某东因被害人欲与其离婚,预谋杀人并准备作案工具,采用砖头拍打、驾车撞击、水果刀捅刺等手段杀害被害人。判决书中详细阐明了被告人的预谋和残忍手段,全面否定其行为。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合法、客观、可靠,可作为定案证据。申诉人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但经审查,这些质疑与在案证据不符。鉴定意见显示,杨某东在作案期间实质性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削弱,但未完全丧失,具有专业性和科学性。
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最高法定刑,量刑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鉴于被告人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法院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此外,被告人亲属已签署代为赔偿确认书,并缴纳了部分赔偿款。
案发前一天,杨某东曾在网上检索如何杀人,并网购了刀具。据陈某某的妹妹透露,尸检报告显示陈某某被捅杀多刀。今年2月,此案在一审中开庭审理。东莞中院认为,尽管杨某东的作案手段特别残忍,但考虑到案件背景及其精神状态,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被害人家属认为杨某东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计划继续向广东省检察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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