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正常骑行过程中,路边倒下一根突然折断的树干,砸在了乘车人张某头上,最终导致张某身亡。事故发生后,张某家属将事发地的村委会、镇政府、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告上法庭,索赔991093元。
值得一提的是,因事发时张某未佩戴安全头盔,虽与该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但没佩戴头盔客观上加重了损害结果的发生。2024年10月14日,该案一审判决,认定张某未佩戴安全头盔自行承担20%责任,剩余80%责任,根据被告上犹县东山镇政府和上犹县交通运输局各自过错程度承担。最终,法院认定张某家属因此次事故造成各项损失合计金额984114元。其中,东山镇政府承担50%赔偿492057元,上犹县交通运输局承担30%赔偿295234元。
此后,张某家属、上犹县东山镇人民政府以及上犹县交通运输局均提起上诉。2025年2月18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一审判决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上犹县东山镇人民政府和上犹县交通运输局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25年5月20日,经江西高院裁定,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
2025年8月11日,@现代快报记者联系上张某大女儿,“今年8月1日,我们收到了赣州市人民检察院通知书,上犹县东山镇人民政府因不服判决,已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她告诉记者,截至目前,上犹县东山镇人民政府和上犹县交通运输局尚未支付任何赔偿费用,“连基本慰问金都没有,我们也已经通过律师向上犹县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死者家属何时能拿到赔偿?8月12日,现代快报记者致电上犹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不会向家属以外的人员透露案件执行情况。上犹县交通运输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现代快报记者,他们认同法院的终审判决,已在筹集赔偿资金。此外,现代快报记者就不服从判决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一事,致电致函上犹县东山镇人民政府,截至发稿时未获回复。
4月12日11时20分许,金安区中市街道人民路发生一起树木倒伏事件,导致一人伤亡。事发时,55岁的申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人民路南侧由东向西行驶。由于大风天气影响,路边树木突然倒伏,砸中了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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