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发布海南自贸港细则 探索跨境资产管理业务试点。7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为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探索跨境资产管理业务试点,提高跨境证券投融资汇兑便利,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海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联合发布了《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资产管理试点业务实施细则》。
该细则支持境外投资者投资海南自贸港内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细则详细规定了试点机构条件及报备程序、试点资管产品范围、境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账户开立与资金划转及汇兑、试点规模管理、境外投资者保护及纠纷化解、统计监测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安排。这一举措有利于丰富跨境金融产品供给,为境外投资者提供新的境内市场投资渠道,并吸引境内外资产管理机构到海南开展业务,促进海南自贸港建设。
试点机构需建立跨境资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权益保护、投诉处理及纠纷化解机制,确保发行、销售的资管产品符合相关要求。近3年内未因资产管理业务被处罚或已整改到位并获认可的机构方可参与试点。发行机构可面向境内外投资者销售试点资管产品,也可仅面向境外投资者销售,但募集资金应投向境内市场。
试点银行需审核境外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落实展业要求,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银行还需提醒境外投资者使用自有资金或境外合法募集资金购买试点资管产品,并对其信息真实性负责。
在账户开立与资金划转方面,若试点资管产品由发行机构直销,则投资本金需先划至发行机构的人民币资金募集账户再转入托管账户;如由其他金融机构代销,则需先通过代销机构划转至发行机构的资金募集账户再转入托管账户。
跨境资管试点实施规模管理,试点规模指境外投资者购买试点资管产品的资金净流入规模,在任何时点不得超过设定的总规模上限。初始试点总规模上限为100亿元人民币,将根据海南自贸港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动态调整。
对于境外投资者保护及纠纷化解,《实施细则》强调遵循中国境内法律法规,由试点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并加强监管合作以共同做好境外投资者保护工作。
未来,相关部门将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指导符合条件的试点机构开展业务,确保细则平稳落地实施,推动跨境资产管理试点业务健康发展,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海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联合发布了《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资产管理试点业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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