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院审理后认为,肖某的行为不仅扰乱了社会用工秩序,且违背了劳动法立法初衷以及民法典中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应予否定评价,对其诉讼请求仅应在提供正常劳动价值范围内予以考虑。关于案涉“收条”性质的认定,考虑到肖某对该“收条”是否签署具有决定权,且其当庭承认签署“收条”是为了后续通过诉讼手段“固定证据”谋取利益,亦无证据证明肖某签署时处于危困状态,因此,案涉“收条”应认定为肖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即肖某与公司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权利义务清结协议。
最终,成都中院改判一审判决,判决公司仅为肖某补足休息日工资差额,驳回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24年度民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件,其中一案例引起广泛关注。一名员工在三年内更换了28家单位,每家单位工作时间仅12天到6个月不等,离职后均向单位索赔高额补偿金
2025-04-29 14:04:13员工3年换28家单位索高额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