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岁的孩子正是活泼好动的年纪
孩子在幼儿园课间活动时追逐
不慎碰翻水桶被烫伤
责任谁来担呢?
近日,
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
幼儿园内幼儿被烫伤的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4岁的小杰(化名)在某幼儿园就读期间,课间活动时因老师将装有高温热水的桶放置在较低的桌面上,小杰与同学追逐时不慎碰翻水桶,导致滚烫热水浇溅至其头面部、颈部、背部、左上肢和臀部。
小杰当即被送医救治,诊断为全身多处热液烫伤(浅II度-III度,中度),住院治疗54天,花费医疗费6万余元,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幼儿园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并支付近5万元,但双方就后续赔偿未能达成一致。小杰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将幼儿园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3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焦点在于责任划分与损失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其能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本案中,教师将高温热水桶置于幼儿易触及的矮桌,且课间活动时未有效看护,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幼儿园未能举证证明已履行充分的安全管理义务,故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依据十级伤残鉴定结果、相关法规及湖南省赔偿标准,核定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合理损失共计18.6万余元,扣除幼儿园已支付的4.9万元,最终依法判决幼儿园赔偿小杰13.7万余元。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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