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有戴罪立功,今有带罪上班。内蒙古赤峰公职人员梁某于2012年12月因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事拘留,次年4月被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按理说,公职人员犯罪后,单位应立即处理,停发工资、开除公职。然而,梁某的单位却让他继续上班,工资福利照常发放,长达5年多。2016年机构改革时,梁某还跟着单位划转,名册和工资表里都有他的名字。直到2018年审计部门审查,此事才被曝光。这期间,梁某在单位正常打卡、领薪水,生活比因判刑而丢掉工作的人舒服得多。五年间,他领取了41万多元的工资。
2018年6月30日,赤峰市红山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停止了梁某的工作;同年8月8日,红山区纪委给予梁某开除党籍处分。今年2月13日,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梁某返还赤峰市某预防控制中心41万余元。
法院的判罚依据是《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公务员被取保候审期间只能拿基本工资的75%作为生活费,一旦被判刑,工资待遇直接取消。从2012年12月被抓到2018年8月被开除,梁某没有资格领取这段时间的工资。
梁某在法庭上辩称自己缓刑期间兢兢业业工作,应该获得报酬。一些网友也认为梁某确实干了5年,应该得到报酬。然而,公职人员犯罪后还能继续顶着公职身份领工资,这无异于变相鼓励“带罪上岗”。法律的底线何在?公职人员的纪律约束又在哪里?
法院判决梁某还钱,不仅是法律纠错,也是维护公平。公职人员犯法后不应继续在岗位上混日子,他们的工资来自纳税人的血汗钱,代表的是公共信任。梁某违反了公职人员的纪律底线,无论他如何“兢兢业业”,也无法掩盖其不符合公职身份的事实。
梁某曾是一名公职人员,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他在获刑后仍继续在单位工作5年多,直到被停止工作和开除。去年,内蒙古赤峰市某预防控制中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梁某返还工资4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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