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民企老板范海生收到了沈阳高新区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他曾因涉嫌假冒专利罪被羁押212天,法院决定赔偿他人身自由赔偿金100810.24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范海生曾是北京中科普金特种材料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1年3月25日,他因涉嫌假冒专利罪被沈阳市公安局刑拘。2022年12月28日,沈阳高新区法院判决范海生犯假冒专利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罚金未执行)。该案发回重审期间,检方以案情变化为由撤诉。
2025年4月28日,范海生向沈阳高新区法院申请国家赔偿1029.8万余元。由于法院作出的赔偿决定与范海生所申请的金额相差甚远,他已决定向沈阳中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
本案由范海生公司的竞争对手报案引发。2021年3月,沈阳警方在北京将范海生抓捕归案。在范海生被批捕后,其律师多次向沈阳高新区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但该院以其不认罪为由继续羁押。直至2021年10月22日,范海生才被沈阳高新区法院取保候审,共被错误羁押212天。最终,该案以检方撤诉终结。
沈阳高新区法院认为,范海生有权获得国家赔偿。关于人身自由赔偿金,按照最新国家赔偿标准,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按照每日475.52元计算,范海生应获得的人身自由赔偿金为100810.24元。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根据最高法相关规定,无罪或者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六个月以上,属于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综合考虑范海生的羁押时间、纠错过程、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确定为50000元,并应在范海生住所地所在社区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对于范海生提出的财产损失1000万元,法院认为未对其实施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因此不予支持。范海生表示,本案直接导致其与浙江、广东等地多家合作企业的合作终止,不仅损失了巨额收益,还损失了巨大的商业机会和市场。他的公司还是某重大国际赛事抗菌餐具供应商,本案的错误处理直接导致其丧失该商业合作,造成巨额损失。
范海生指出,本案属于申请人竞争对手通过不正当手段进行打压。他已经依据合同取得案涉专利使用权,并经沈阳仲裁委员会确认有效。但沈阳相关公检法机构仍以申请人没有取得专利权为由立案、拘留、逮捕,并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作出一审有罪判决,严重影响了他的权益。
这起假冒专利案涉案专利为中科院金属所的“一种奥氏体抗菌不锈钢”发明专利。2013年,中科院金属所与北京中科普金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授权该公司实施该专利。2017年,沈阳融荣科技有限公司也获得该专利授权,两家公司形成竞争对手关系。2020年5月22日,沈阳融荣公司负责人报案称,北京中科普金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海生涉嫌假冒专利。2021年3月25日,沈阳警方在北京将范海生抓捕归案。直至2021年10月22日,范海生才被沈阳高新区法院取保候审。2021年12月28日,沈阳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决范海生犯假冒专利罪,单处罚金35万元。范海生提起上诉。2023年7月24日,沈阳中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一年后的2024年7月24日,沈阳高新区检察院以“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决定对范海生不起诉。
民企老板范海生因涉嫌假冒专利罪,在2021年失去人身自由212天。2024年7月,该案在重审一审期间,检方以“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决定对范海生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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