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曾是一名公职人员,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获刑后他继续在单位工作了5年多,直到被停止工作和开除。去年,内蒙古赤峰市某预防控制中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梁某返还工资41万余元。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上月公开了一审判决书,判决梁某返还赤峰市某预防控制中心41万余元。据一审判决书显示,赤峰市某预防控制中心起诉称,梁某因涉嫌犯罪被警方抓获,2013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按规定应停发梁某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期间的部分工资待遇及缓刑期间的所有工资待遇。但该中心当时不知情,继续发放工资至梁某人事关系下划至红山区。
梁某辩称,赤峰市某预防控制中心主体不适格,他在案发时在赤峰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工作,2018年8月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单位是红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他没有在原告处工作,工资也不是原告单位发放。他认为自己被判处缓刑后并未到监狱服刑,几年间兢兢业业工作,理应取得劳动报酬。
法院认定,梁某原系赤峰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职工,2012年12月被警方刑事拘留,2013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2016年11月,赤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多部门作出市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人员划转意见,将包括梁某在内的49人全部划到红山区卫生监督或疾病控制机构。2018年8月,红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给予梁某开除处分。
2023年11月,赤峰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发布通知,撤销赤峰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其卫生监督执法职责整合至赤峰市某预防控制中心。2024年11月,赤峰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赤峰市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显示,梁某为赤峰市卫生执法支队原职工,2013年4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2017年5月因机构改革被划转至红山区卫生监督所,红山区纪委在2018年8月给予梁某“双开”处分。审计发现,梁某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和被判刑后,赤峰市卫生执法支队仍为其发放全额工资33.81万元、红山区卫生监督所为其发放全额工资7.77万元,合计41.58万元。剔除梁某拘留至判刑期间的生活费0.5万元,其余41万余元应予收回,至审计时尚未收回。
法院认为,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根据相关规定,公务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梁某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自2012年12月起至法院判决生效期间,梁某应被停发工资待遇,按其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梁某自2013年4月被判处缓刑后,一直从事工作至2018年8月被开除。赤峰市某预防控制中心主张梁某返还2012年12月至2018年8月期间多取得的工资待遇,法院予以支持。今年2月13日,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梁某返还赤峰市某预防控制中心41万余元。
梁某曾是一名公职人员,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他在获刑后仍继续在单位工作5年多,直到被停止工作和开除。去年,内蒙古赤峰市某预防控制中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梁某返还工资4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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