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在人行道上边打电话边行走,突然转身与身后的男子相撞摔倒,导致骨折并构成十级伤残。女子索赔18万元,最终经法院调解,男子赔偿了7万元。这起发生在青岛的案例引起了网友的关注。
在青岛电视台的一档普法节目中,李沧区法院立案庭庭长韩继升介绍了本案:法官调取了监控记录,证实刘女士在前方无突发情况的状态下突然转身往回走,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的过错。然而,法官认定王某未保持安全距离也有一定责任,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经过多次调解,王某赔偿刘某7万元,案件得以解决。
“走路要保持安全距离”这一说法引发了舆论热议。不少网友提出疑问:转身撞到人,自己伤残,对方是否需要负责?“保持安全距离”这一针对机动车的责任能否适用于行人?
根据《民法典》,一般侵权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即“无过错不担责,有过错才担责”。除了机动车事故等法定特殊情形外,需要证明侵权者对损害结果存在“过错”才需承担责任。女子在人行道上边打电话边行走时,突然转身与身后的男子相撞摔倒,有损害结果和形式上的“侵权行为”。但好好走路的男子的“过错”体现在哪里?法官解释称男子未保持安全距离,将其认定为“过错”,从而要求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好好走路的男子能否预见到对方会突然转身?有没有反应的时间?所谓“安全距离”要保持多少合适?如果此类处理成为一般性的民事规则,所有人走路是否都得“保持距离”?
此前,北京法院也公布了一起类似的案件——行人逆行被绊倒致死案。2019年,北京某车站进站口处,67岁的王老太在离开闸机逆行时,与身后正常排队检票的刘女士相撞,被行李箱绊倒跌地,后因脑出血不幸去世,王家人索赔62万元。最终,法院驳回了家属的所有诉讼请求,认为王老太转身逆行而出更应避让顺行旅客并观察周边情况,本人对被绊倒的损害具有过错。刘女士正常进入检票口,无法预见且无法在瞬间作出可能发生意外情况的判断。法院总结说:行走的安全注意义务应由转身逆行者负责,不应将高度注意义务强加于他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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