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钟某在广州某汽车租赁公司工作,负责按指令接送甲方公司的客户。2015年4月起,他签字确认了《司机行为准则》,其中规定如果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且金额超过2000元,需赔偿损失并被辞退。
2016年9月21日,钟某接到任务要求在10:30分接客户。他提前1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并发信息告知客户。由于该地点门口不能停车,他将车开到旁边路口等待。期间,钟某因肚子疼去公厕解决生理问题,未注意到手机静音模式下的多个来电。客户和调度员连续拨打他的电话共11次,但均未能接通。客户最终自行打车离开并向租赁公司投诉,要求赔偿。
2016年11月15日,租赁公司收到服务质量扣罚通报单,绩效扣罚11550元,另处罚款10000元,共计21550元。公司认为是钟某的疏忽导致损失,要求其赔偿全部费用并将其调离该项目。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钟某已到达目的地并在上厕所期间未接听电话确实为解决生理问题。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钟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此外,公司并未明确告知钟某相关扣罚标准,因此钟某无法预见需承担如此高额的赔偿责任。法院还认为,该损失数额明显高于钟某此次劳动所获报酬,且公司存在长期服务不足的问题。最终,一审判决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公司将经营风险全部转嫁给劳动者不合理并无不当。然而,鉴于钟某确实在工作中存在疏忽大意,二审酌情判令钟某向公司赔偿2000元,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司机钟某在广州某汽车租赁公司工作,负责按指令接送客户。2016年9月21日,他接到任务要求在10:30分接一位客户。钟某提前到达指定地点,但因该处不能停车,他将车开到旁边路口等待
2025-03-18 02:04:31员工漏接客户电话公司索赔法院判了司机钟某在广州某汽车租赁公司工作,负责接送客户。2016年9月21日,他接到任务要求在10:30分接一位客户。钟某提前10分钟到达目的地并发信息告知客户,但因停车限制将车停在附近路口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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