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湖南省总工会发布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醒用人单位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根据国家法律及《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湖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法规,全省用人单位在招录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定为男性或规定男性优先,也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此外,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合同中应包含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条款,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女职工在结婚、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孕期、哺乳期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
省总工会支持各级工会和女职工委员会依法履职,用人单位辞退女职工时,应提前通知工会并说明理由。女职工若遇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可拨打12351省总工会服务职工热线反映。
近日,湖南省总工会发布了一份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旨在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提示函明确指出,全省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不得询问或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也不得将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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