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惠州一小区30多名男业主的前女友都叫“刘佳”的新闻引发关注。这些男子均与一名叫“刘佳”的女子谈过恋爱,通常恋爱不到一个月女方便以结婚为由要求男方买房,并力推惠州的几个小区。男方买房后,女方便联系不上了。目前,这种遭遇的男子至少36人,大多30岁左右,是深圳的工薪阶层,他们在刘佳消失后背上百万房贷,有些经济状况陷入窘境,不得不向外界寻求帮助。
北京康达(郑州)律师事务所姚坤律师认为,“刘佳”行为或构成诈骗罪,若买房过程中,开发商、中介并未有任何欺诈行为,而受害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退房诉求或难被法院支持。姚坤律师分析,从报道来看,“刘佳”通过虚构恋爱关系、承诺结婚等方式,诱导多名男性购房,并在购房后迅速消失。这种行为符合“虚构事实”和“非法占有”的特征。如果“刘佳”的真实目的是通过诱导购房获取利益,而非真正建立恋爱关系或婚姻,则可能构成诈骗罪。
不少网友质疑“刘佳”与开发商、中介是否存在利益关联、共谋此事?姚坤律师解释,这点有待调查核实。若开发商在明知“刘佳”通过虚假手段诱导购房的情况下、仍然提供所谓的“购房补贴”,或者中介在促成交易过程中,明知“刘佳”的行为存在欺诈性、仍然协助完成交易并收取佣金,则开发商、中介与“刘佳”属共同犯罪。
姚坤律师建议受害者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对“刘佳”及可能涉及的开发商、中介进行调查,追究其刑事责任。若刑事立案成功,“刘佳”、开发商、中介等均构成诈骗,则受害人可以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退还房款。若此案仅为民事纠纷,或者仅“刘佳”构成犯罪,开发商和中介并不知情、并未参与,则受害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开发商、中介退款、退房。但受害者上述诉求,可能不会得到法院支持。虽然《民法典》规定,因受欺诈而签订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但买房过程中,若开发商、中介并未有任何欺诈行为,受害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订立的合同真实、合法、有效,不应被轻易撤销。
姚律师提醒:近年来,以恋爱为名的诈骗案件屡见不鲜,尤其是在网络交友平台上。公众应提高警惕,避免在短时间内涉及大额经济往来。在涉及大额经济交易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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