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淮安市淮阴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件。一名男子酒后与朋友到KTV唱歌,期间共同喝了100多瓶啤酒和半瓶洋酒。该男子上卫生间时趴在窗口呕吐,不慎坠亡。最终,法院判决卡拉OK中心赔偿48万余元。
2024年1月,男子丁某酒后约了两三位朋友到卡拉OK唱歌,期间共同饮用了大量酒精饮料。当晚,丁某在同行人陪同下上卫生间,趴在窗户口呕吐,过程中不慎坠楼,头部受伤,送医抢救无效身亡。丁某家属认为卡拉OK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人身伤害损失共计11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若未尽到该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卡拉OK中心经营的休闲中心属于公共娱乐场所,作为经营者和实际管理人,其应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然而,被告未能证明事故发生时卫生间窗户为锁死状态或设置了安全警示标识,且卫生间蹲坑位置高于地面,窗户缺乏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导致丁某在酒后呕吐过程中不慎坠楼。因此,被告卡拉OK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另一方面,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酒后开窗并将头部探出窗外,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应承担责任。综合案件证据及双方过错程度,法院确定被告卡拉OK中心承担30%的责任,丁某承担70%的责任,被告卡拉OK中心需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合计48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丁某家人不服,向上一级法院上诉。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去年1月份,丁某酒后与三位朋友到淮安某卡拉OK唱歌,期间共同喝了大量啤酒和洋酒。之后,丁某在同行人陪同下上卫生间,趴在窗户口呕吐时不慎坠楼,头部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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