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截瘫男子赵某因伙同他人实施抢劫、故意杀人(未遂),于2009年1月15日进入四平监狱服刑。2011年6月,他在狱中被检出HIV抗体为“阳性”。赵某及其家属认为监狱方存在管理问题导致其感染HIV,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均认定赵某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艾滋病病毒,且四平监狱存在监管过错并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赵某将于3月初出狱,家属对其后续治疗及照护表示担忧。吉林省监狱管理局证实了赵某即将出狱的说法,并表示正在开展关于安置赵某的相关工作,包括申请低保、联系当地残联等。
法院裁定四平监狱对赵某感染HIV应承担一定责任。赵某的家属透露,在狱中检测出HIV阳性后,赵某对四平监狱提起了行政诉讼,并提出约800余万元的国家赔偿要求。2019年1月2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撤销之前的不予刑事赔偿决定,判令四平监狱向赵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并驳回其他赔偿请求。同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维持了这一决定,驳回四平监狱方撤销原决定的申诉理由。赵某一家计划在赵某出狱后再次发起国家赔偿申请。
根据赔偿决定书,赵某因抢劫、故意杀人(未遂)罪于200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2009年1月转入四平监狱服刑。他早在2001年因坠楼而截瘫,需长期在监狱医院接受治疗。医疗记录显示,2008年9月10日、2009年6月18日以及2010年6月30日的三次HIV抗体筛查均为阴性,CD4+T淋巴细胞数值在2011年前保持正常水平。关键节点出现在2011年5月,赵某因吞食金属异物被送往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术前筛查显示HIV抗体“待复查”。经吉林省疾控中心确诊,2011年6月10日HIV抗体检测转为阳性,CD4值降至525。此后多次检测显示CD4值在481-592间波动,符合艾滋病潜伏期特征。
同期在监狱医院接受治疗的服刑人员赵某伟是已知HIV携带者。病历证实赵某伟2010年11月出现发热伴皮疹症状,且存在进入赵某病房协助如厕、日常接触等情况。结合三次阴性检测间隔均超过窗口期(14-21天),最高法认定赵某感染发生于2009年6月至2011年6月服刑期间。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赵某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根本原因系由他人传播,主要责任在于传播者,四平监狱方面怠于履行监管职责,与赵某感染艾滋病病毒具有一定因果关系。
赵某家属向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提出了三个解决方案:要求监狱指定三甲医院承担后续治疗,并承担护理、食宿等费用至76岁;在司法程序未完结前,由监狱继续提供医疗与生活支持;或者一次性补偿830万元。家属还希望监狱方承担赵某的自费进口药相关费用。
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正在跨部门协作落实赵某出狱后的基础保障,已经前往赵某家中进行走访,并协调当地市民政部门帮助赵某办理低保。该局还将持续跟进赵某的后续治疗情况,如果赵某身体状况允许,将委托当地有关部门替赵某寻找合适的工作岗位,解决其稳定收入问题。对于赵某家属提出的国家赔偿,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回应称,只要走国家赔偿程序,由法院审理认定后,监狱方面都会按裁决进行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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