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19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行长张红力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张红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在案的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22年间,张红力利用其担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行长的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融资、职务安排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7亿余元。
2023年11月4日,张红力被查;2024年5月9日,他被开除党籍。调查发现,张红力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官迷心窍,结交政治掮客,搞利益交换,捞取政治资本,搞迷信活动,阅看存在严重政治问题的书籍,对抗组织审查。他还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无偿使用管理服务对象私人飞机,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违规组织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此外,他还违背组织原则,徇私录用调整干部,骗取博士学位,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他还违规收受礼品,借用管理服务对象住房,违规使用公车、报销个人费用,离职后违规任职。张红力毫无纪法底线,利用公权力设租寻租,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红力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张红力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因此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2025年2月19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行长张红力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张红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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