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4日,大涌镇一路边发生火灾。接警后,辖区消防立即赶赴现场并成功处置火情。火灾发生后,消防部门依法对现场进行封闭,并张贴《封闭火灾现场公告》,禁止任何人未经允许擅自进入和破坏火灾现场。
然而没过几天,一男子驾驶三轮车经过时,将火灾现场物证残骸拉走。经调查,该三轮车车主蒋某在明知不能进入火灾现场的情况下,还是进入并搬运走现场物证。勘察人员进入火灾现场时,发现火场的原始状态已遭破坏,这给火灾调查带来了很大的困扰。蒋某对破坏火灾现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1月17日,中山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蒋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火灾案发现场是所有证据的来源地,任何破坏案发现场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火灾现场被破坏不仅违反法律,还会影响火灾调查员的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请大家对自己和他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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