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春节前后,不少企业会安排员工提前放假或延后开工,即在春节法定假期基础上多放几天假。但这种情况下通常会扣减员工相应的年假天数。以下是两个相关案例。
小王供职于山东某公司。2014年春节期间,公司宣布在7天法定假期基础上再给员工集体放假3天。假期结束后,小王要求享受2014年度10天的带薪年休假待遇,公司表示应扣减多休的3天假期,双方因此发生纠纷。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集体放假前已告知员工此次放假将抵扣年休假天数,也未取得员工的事后认可。最终,法院判决小王仍享有10天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小曾2020年下半年入职东莞某公司。2021年、2022年和2023年春节分别放假13天、15天和15天。2023年2月23日,公司与小曾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商讨赔偿金时,小曾要求公司支付其入职以来未休12天带薪年休假的工资。公司则认为小曾已经享受过带薪年休假,理由是公司每年春节期间已统一安排休假。法院查明,小曾2021年应享受1天带薪年休假,2022年应享受5天带薪年休假,2023年应享受0天。虽然公司在2021年、2022年和2023年安排的春节假期天数确实超过法定假日7天,且小曾未对公司春节放假抵扣年假提出异议,但公司在春节放假期间仅发放了3天工资。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法院判定公司应支付小曾2021年1天及2022年5天带薪年休假工资。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公司可以统筹安排员工春节假和带薪年休假一起连休,但需符合法定条件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用人单位不能强制全体职工在同一时间休带薪年休假,否则违背国家规定带薪年休假的本意。如果企业因不可抗力停工停产,利用停工期间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且足额支付休假期间的工资,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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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3 10:26:57胖东来门店春节放假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