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障省内跨市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该规程旨在规范参保人员在省内跨市就医时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及生育等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管理服务工作。
规程明确,定点医药机构需为参保人员提供省内跨市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各市应互认异地联网定点医药机构。这意味着广东省医保参保人员在完成备案后,在省内其他城市的定点医药机构看病买药可以直接获得医保报销,无需先行垫付再报销。此外,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信息将在全省范围内互认,参保人员在更换参保市后有效期内无需重新办理认定手续。
规程还规定了不同类型的参保人员(如异地长期居住、临时外出就医或异地生育就医者)的备案有效期,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对于先就医后补办备案的情况,如果在出院结算前完成备案,则支持当次费用直接结算;若已自费结算后再补办备案,则可按参保地规定返回就诊机构办理补记账或申请零星报销。
针对因急诊抢救而未事先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员,《规程》指出,这类情况视同已备案处理,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相应系统接口直接结算相关费用,避免了患者需要垫付后再回参保地报销的麻烦。同时,规程强调,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将本地住院作为开具转诊的必要条件,并要求其为跨市就医者提供与本地参保人员同等的服务,包括诊疗、购药、结算以及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备案等。
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及生育保险待遇等均按照参保地政策执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使用材料方式办理备案后,可以在备案市和参保市双向享受医保待遇。
此次发布的规程以国家跨省异地就医规程为基础,旨在建立和完善省内跨市就医经办管理工作机制,通过简化流程、集中数据等方式减轻群众负担,提高参保人员就医体验。
10月8日,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官网公布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该文件针对连续参保人员、年度内未使用基金报销的人员以及中断参保的群体提出了新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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