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商洛商州区法院向一名起诉离婚的当事人出具“离婚冷静期通知书”,告知45天后才能进入起诉程序,此事引发关注。
据媒体报道,12月12日,因长期遭受丈夫家暴决定起诉离婚的周燕(化名),在律师的帮助下向商州区法院递交了起诉状。随后,周燕的律师胡森轩收到一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通知称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相关规定,对离婚纠纷案件作出通知:“本院给予双方的离婚冷静期限为45日,即从2024年12月12日起至2025年1月26日止。”通知还规定了冷静期间的基本要求和注意事项,并强调“冷静期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周燕的代理律师表示,他此前并未在其他法院遇到过类似情况。沙河子法庭工作人员则解释,该做法是商州区法院的规定,自2023年7月开始,起诉离婚有45天离婚冷静期。对于家暴情形,工作人员建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表示现在案件特别多,收到案件后不会第一时间开庭,先做调解。
多位律师认为,基层法院并没有权力设置45天离婚冷静期。从事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十余年的律师张莹表示,民法典中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仅适用于协议离婚,诉讼离婚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程序的规定。个别法院在诉讼离婚程序中增加离婚冷静期,直接违反了立法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对于周燕的起诉,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书。
知名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也表示,离婚有两种程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大众熟知的“离婚冷静期”适用于协议离婚的情形。尚未有法律规定诉讼离婚适用冷静期,能够支持诉讼离婚的事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意味着如果不存在新情况、新理由,原告需要在一审判决正式生效的次日起满六个月后,才可以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付建认为,基层法院不能设置45天的离婚冷静期,这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限制了当事人的权利,与《民事诉讼法》的法律精神不符。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法院实施的“离婚冷静期”政策近日引发广泛关注。12月12日,家暴受害者周燕因长期遭受丈夫暴力,决定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却被告知需要等待45天才能进入起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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