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商务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四部门联合印发《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方案允许在北京、天津、上海、南京、苏州、福州、广州、深圳和海南全岛设立外商独资医院(中医类除外,不含并购公立医院),并对试点条件、管理措施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推动医疗领域有序扩大开放,引进国际高水平医疗资源,丰富国内医疗服务供给,优化营商环境。同时,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
选择北京等9个省市作为试点,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这些地区对外开放程度较高,外资企业和外籍人员较多,对外籍人员医疗服务需求较大;此外,这些地区在外资医疗机构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管理水平相对较高;同时,这些地区的营商环境较好,有利于吸引外商独资医院落地。
在外商独资医院对我国医院发展的影响方面,在9个省市进行设立外商独资医院试点不会对全国医院体系的发展全局和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产生大的影响,反而有助于满足群众多元化就医需求。目前我国医院数量达到3.8万所,其中三级医院有3855所,服务体系较为健全,服务能力和水平持续提升。外商独资医院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有多元化医疗服务需求的国内居民和在中国学习、工作、生活的外籍人员,与其他医院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形成互补关系。引进高水平的外商独资医院还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为国内其他医院提供管理理念和服务方式的参考借鉴。
对于外商独资医院是否会引发医务人员大量流失的问题,由于试点范围有限且是渐进发展过程,对全国其他医院医务人员队伍影响不大。近年来,我国医院高质量发展持续推进,为医务人员提供了广阔发展空间,待遇稳步提高,科研、教学和学术环境不断优化,就业吸引力增强。此外,我国对医务人员有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能够保证医院稳定运行和长期发展。从中外合资合作医院20多年的发展来看,未对其他医院人员流动产生重大冲击。
在投资主体方面,《试点方案》明确申请设立外商独资医院的境外投资者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要求其能提供国际先进的医院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以及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拓展多元化服务供给格局。
为了加强对外商独资医院的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试点方案》明确了准入和事中事后监管等全流程管理要求。外商独资医院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般性要求及《试点方案》规定的试点条件。在审批准入方面,对外商独资医院的投资主体、级别类别、诊疗科目、诊疗活动、人员构成、数据安全等提出了专门要求。在执业管理方面,要求外商独资医院与国内医疗机构同样实行医疗质量管理,遵守法律法规、诊疗常规和规范等。
针对人类遗传资源管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规定了严格的管理措施,试点方案进一步限制了外商独资医院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诊疗活动,禁止设立血液病医院、登记血液内科,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产期筛查和产前诊断技术等伦理风险较高的诊疗活动。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将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确保人类遗传资源安全。
商务部积极引导优质外资投向我国医疗领域,通过优化引资政策、建立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等方式促进医疗领域发展。下一步,商务部将继续落实好扩大开放试点,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强外商投资服务保障,吸引更多外资企业来华投资兴业,共享中国改革开放的红利。
关于外商独资医院成为基本医保定点机构的问题,国家医保局欢迎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成为医保定点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无论公立、社会办或是外商独资医院,均可按程序提出申请。外商独资医院要成为基本医保定点机构,需执行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药服务价格政策、医疗保障范围,并接受医疗保障部门监督管理。
此次试点方案不包括中医类医院,主要是因为中医药学是中国古代科学的瑰宝,目前中医类医院主要在我国举办,国外办中医类医院数量很少。此次出台《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是为了引进国际高水平医疗资源、丰富国内医疗服务供给,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健康需求。
外商独资医院在使用药品和器械方面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使用在我国境内已批准上市的药品、医疗器械。国家药监局将依法依规做好外商独资医院涉及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管工作。符合条件的外商独资医院可以备案为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
原标题: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医疗领域开展扩大开放试点问题答记者问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医疗领域开展扩大开放试点问题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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