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7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原庭长郑学林受贿及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判处郑学林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其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将被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从2004年至2022年期间,郑学林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多个职务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案件处理、工作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529万余元。2023年3月至9月,郑学林退休后,利用原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案件处理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1150万元,其中郑学林实际获得400万元。
法院认为,郑学林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郑学林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了部分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及全部利用影响力受贿事实,并具有自首情节;同时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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