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周清玉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周清玉犯有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另因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二十万元。同时,法院还裁定对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周清玉受贿及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宣判
2024-11-07 08:55:03周清玉一审获刑15年2024年11月5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周清玉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2024-11-05 17:19:51国开行原副行长周清玉获刑15年2024年6月14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周清玉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
2024-06-14 21:00:11受贿案6月14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周清玉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2024-06-15 08:32:36周清玉受贿案一审开庭